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构成
1、不可修复、永1久性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房屋存续期间,由于使用面积减少、室内净高降低、采光面积减少、耐久性降低等不可修复或修复不经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
在房屋存续期间,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首先要建议委托方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书,判定房屋危险级别,并出具修复方案或不可修复、需要拆除重建的鉴定意见书。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因非1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鉴定意见书,估价人员再确定价格损失构成。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1法通则》)百一十七条规定:“侵1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1)因使他人房地产遭受污染,造成他人房地产价值减损的。例如,房地产受到噪声、辐射污染,房地产中的土壤、水、空气受到污染,房地产受到经常振动的影响等。
(2)因工程施工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3)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减损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层高、室内空气质量等不符合)。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构成
1、可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修复工程费用价格鉴定
可修复即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原则下,在相应时间内可以恢复成原装或原设计使用用途。对于可修复的缺陷损失价格主要是测算修复房屋缺陷部位所需支付的拆除、修缮、恢复工程费用。
2、可修复、暂时性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可修复、暂时性的房屋质量缺陷在修复施工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构成1、不可修复、永1久性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房屋存续期间,由于使用面积减少、室内净高降低、采光面积减少、耐久性降低等不可修复或修复不经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房屋使用人周转安置费用、房屋空置的收益损失、房屋延期交付使用的可得利益损失、租金收益损失、能源消耗等运营费用的增加、施工影响的补偿(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安全保障、人员出行、噪音超标、有害气体污染等)、对相邻房屋损坏的补偿、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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